2006年3月8日,张A与张B签订将其持有的**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B。2006年4月7日,张C、张D分别向**实业有限公司索要81785元和100765元借款得到法院的支持,造成了**实业有限公司巨大的损失。**实业有限公司与张A多次协商无果,2007年7月,**实业有限公司将张A告上法庭。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转让股权协议的时候,隐瞒欠张C、张D的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给**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照签订的股权协议,张A应该赔偿损失。遂决被告张A、崔E赔偿巩义市**实业有限公司损失312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