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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案例

2021-02-2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重大误解案例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叶先生向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AA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证记载月领保险金1000元,但其投保的保险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月领保险金为100元,AA公司解释为笔误,投保人先是以1000元为标准要求AA公司支付保险金未获法院支持,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1999年6月10日,叶先生向AA公司投保养老保险,AA公司向叶先生出具了保险证。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年龄45岁,领取标准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自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叶先生于1999至2005年按年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AA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保险金,AA公司只同意按每月100元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叶先生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A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06年6月、7月和8月共3个月的保险金合计3000元。朝阳区法院判决认定:叶先生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是《中保AA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其领取保险金的月领标准是100元,AA公司关于保险证上记载的月领1000元系笔误。故判决AA公司给付叶先生2006年6月、7月、8月的保险金合计300元并驳回了叶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先生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2007年,叶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AA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A公司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叶先生每年向AA公司缴纳保险费,AA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AA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AA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AA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叶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AA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但叶先生要求AA公司双倍返还保险费、赔偿其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撤销AA公司与叶先生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AA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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