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是否真实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立案的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是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提供了条件,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予以受理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在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1?从形式要件方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即对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有无讼能力和申请权,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有无疑点,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方面进行审查。
2?从实质要件方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即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是否达到破产界限。人民法院在详细审查债务人的性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状况后,如果认为作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确实由于严重亏损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的,即认定债务人具备了破产宣告的实质要件。
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破产开始的两方面要件的,应当受理该破产案件。有关法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同时,为保持两类破产程序的协调,人民法院受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也应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方式。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