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是通过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存在瑕疵,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股东诉权,但是仅限于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至于存在瑕疵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最终效力却没有涉及。对此问题,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同时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撤销权,公司法对该项诉讼有所限制,规定股东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从而防止股东撤销权的滥用,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