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出资人能直接向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吗?
答:不能。实际出资人必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2、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诉讼需要提供那些证据?
答: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A, 和显明股东之间的带持股协议;
B, 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例如银行转帐记录、相关支票或者现金支取记录、投资财产过户手续等;
C, 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明;
D, 其他过半数股东明知其真实股东身份的证言;
E, 其他相关证据
3、确权诉讼中以谁为被告?
答:以显明股东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
4、那种情况不宜确认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答: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末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5、90年代中期改制的公司股权确认有何特殊性?
答:上世纪90 年代中期以前出现的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因此,相关当事人要求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