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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权由谁行使

2024-06-23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一、公司诉讼权由谁行使

  公司诉讼权由以下主体行使:

  1.股东:

  股东享有股东权,这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自身的财产责任。为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法律特性,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拥有必不可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基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或管理权。

  3.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

  公司法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苛以义务而没有赋予权利,因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主要权利就是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此项权利的实现,并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劳动法予以调整。在公司诉讼中,一般没有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原告的诉讼。

  二、公司诉讼权行使的管辖法院

  公司诉讼如果涉及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由于公司诉讼涉及的具体情形在在实践中的复杂多样,具体的管辖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三、公司诉讼权行使的有效期

  提醒,公司诉讼权行使的有效期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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