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妻发现婚姻期间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让股份,遂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10月15日,在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该女子获得了相应补偿。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15%股份挂靠在被告张某名下。2009年10月,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便将该股份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一个月以后,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李某隐瞒其已经将股份转让给张某的事实,仍然约定股份归王某与李某共同持有。后来,王某得知李某已转让该股份的事实后,认为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明知李某转移财产而受让股份,并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某承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张某放弃李某向自己的借款30万元,同时,张某同意李某原挂靠在其名下别处的8%股份单独划出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