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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经理拒还公章 法院判决归还原物

2024-07-20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卸任经理拒还公章 法院判决归还原物
发布日期:2009-11-13 作者:庐阳法院:郑丹丹、周袁

合肥法院网讯 按常理来说,一家公司变更分公司负责人,原负责人对于其保管的公司证照及公章帐簿都应交由总公司处理。但现实中,却有某公司的分公司原负责人陈某卸任仍一直未归还上述公章证件材料的事情发生。更稀奇的是,该公司已登公告挂失了这些证照、公章及帐簿,却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上述证照物品。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请归还原物的民事案件。
2007年10月,陈某被金诚公司聘用为公司负责人,相关的证照、印章、财务帐簿均由陈某掌握。2008年,某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诚公司投入股本金,将金诚公司变更为其分公司,更换了负责人。陈某也离开该公司,但其离开时未将其保管的证照、印章、财务帐簿交还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此,金诚公司登报公告对上述证照、印章、财务帐簿予挂失。此后,金诚公司又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返还上述证照物品。
庭审中,金诚公司认为,陈某持有分公司证照、印章和帐薄,随时可能给金诚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故要求陈某归还。
而陈某则认为,金诚公司撤销其经理职务未告知其本人,在明知陈某持有上述证章和帐薄的情况,登报公告挂失,有辱其人格,金诚公司应当登报承认撒谎并赔礼道歉,解决双方旧存债权债务问题,方才愿意归还证章和帐薄。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离开金诚公司后,已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据此陈某不再具有保留原公司的证照、印章等财务帐簿材料的法定权利,陈某应及时返还给原公司。陈某认为原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才能返还,陈某所说的双方债权债务纠纷与证照、印章、财务帐簿的返还属于不同法律规定,并不能作为返还证照及印章的前置条件,其实际扣留证照及印章的依据和理由并不充分。另陈某认为金诚公司存在谎称印章丢失、属欺骗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变更事项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需向金诚公司归还证照、印章、财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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