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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总经理职权不明 酒吧状告总经理越权签单被驳

2024-08-0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聘用总经理职权不明 酒吧状告总经理越权签单被驳
  酒吧聘请的总经理在酒水单上签单赠送酒水、小吃、果盘等给顾客,是否属于擅自越权签单?签单费用是否应予赔偿?3月3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娱乐公司与其聘用总经理之间因签单权引发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娱乐公司聘用的总经理在酒水单的签单行为不属擅自越权签单,驳回娱乐公司请求被告赔偿签单损失192580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初,原告聘请被告李某出任其经营的某酒吧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被告的总经理职权范围作出书面约定。被告任职期间,对酒吧开展了赠送酒水、小吃、果盘的经营活动,曾以总经理名义于2006年9月19日发出两份通知,对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可赠送的果盘、小吃的数量作出规定。针对物品出品问题,原告于同年9月28日发出通知,明确酒水、小吃等物品须有出品单据方可出品,同年10月19日,原告又发出通知,称从当晚开始,为使大厅人气旺,所有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不能签单。被告于2006年10月24日离开该酒吧,在其任职期间,从2006年9月14日至同年10月22日,共在该酒吧的酒水单签单赠送酒水、小吃、果盘给顾客,签单额共计192580元;在每一张酒水单上除了被告的签名,均都盖有原告工作人员梁某等人的私章,经该酒吧各部门核对后,被告签单的物品均已赠送给了顾客。原告认为,被告的签单属擅自越权签单,应按签单金额赔偿其损失1925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聘请被告出任酒吧总经理,负责全部管理工作,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对被告总经理职务的具体职权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确定被告是否具有酒水签单权,应从原告对被告行使签单权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表示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9日发放通知,称从当晚开始,为使大厅人气旺,所有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不能签单,结合被告以总经理名义在之前发出两份通知的内容,可以判断原告是知道并同意被告行使签单权的。且被告签单的酒水单上除了有被告的签名外,还盖有原告工作人员私章,并经原告收银、吧台等部门核对后,签单的物品才赠送出去,如果被告签单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被告的签单是难以通过原告各部门的审核的。因此,根据签单赠品赠出的流程程序,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原告对被告的签单行为是同意和认可的。综上,虽然原告没有书面明确授权被告签单,但原告已以其行为表示了其对被告行使签单权的同意和认可,故被告行使签单权应属原告授予的履行总经理职权范围,不属擅自越权。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越权签单,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其请求被告赔偿签单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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