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0 8669 3390

企业诉讼

当前位置:武汉法律顾问 > 业务领域> 企业> 企业诉讼>

巨能实业无偿转让股权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被判撤销

2024-08-08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某某实业无偿转让股权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被判撤销

  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无偿向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在某某新技术公司、某某东方公司、某某制药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股权,致使其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利益受到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并判令某某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005年8月23日,xx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行xx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建行xx支行向xx某某公司发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1年,从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24日。同日,某某实业公司与建行xx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某某实业公司对xx某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建行xx支行依约向xx某某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截至2006年6月6日,xx某某公司仅归还了300余万元本息,尚拖欠贷款本息合计2700余万元,经建行xx支行多次催要无效。

  2006年5月26日,经易智业公司与某某实业公司签订《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5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某某新技术公司总计6127万股占总股份80.33%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转让价款为1元;将其持有的某某东方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0%)中的20%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转让价款为1元;将其持有的某某制药公司980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70%)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0万元,但经易智业公司和某某实业公司均认为经易智业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转让现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建行xx支行得知股权转让事宜后,认为该转让未征得其同意,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债权,且使某某实业公司的还款能力进一步降低。建行xx支行在与某某实业公司及经易智业公司联系后,两公司仍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权过户到经易智业公司名下。建行xx支行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某某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某某新技术公司、某某东方公司、某某制药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撤销工商登记。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实业公司与建行xx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显、确定,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某某实业公司转让其股权财产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偿转让行为。

  法院认为,对债权人建行xx支行来讲,某某实业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使其可能获得的股权收益权旁落他人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无疑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因此,由于某某实业公司以零对价转让其股权对建行xx支行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作为债权人的建行xx支行有权行使撤销权。因此,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建行xx支行的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某某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某某新技术公司、某某东方公司、某某制药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撤销工商登记。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联系我们

电话:180 8669 3390

联系人:王卫红律师

Copyright © 武汉法律顾问|武汉企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武汉seo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