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家设备公司在一场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由于认为其前职工陈女士在法庭上为其竞争对手作了对设备公司不利的证言,便以违反了保密义务为由,将陈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其有权不再向陈女士支付补偿金。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设备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11月5日,公司与陈女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离职当日,设备公司按照《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的约定,发放了第一年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1月3日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1980元,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
2004年10月,设备公司因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与其前职工吉某发生纠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吉某和陈女士私下协商,确定由陈女士出面证明设备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以配合吉某举证。2005年9月7日,不正当竞争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女士应吉某之约出庭,不全面地说明了设备公司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败诉。
设备公司觉得,陈女士对设备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陈女士在与吉某沟通协商、配合举证时,已经将不正当竞争案的保密信息(如设备公司的诉讼策略与方案、所提交证据的优劣势等)向吉某透露了,严重违反了保密义务。
今天上午,陈女士随代理律师一起出庭参加了诉讼。她针对设备公司的起诉答辩称,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我作证的行为完全是履行公民法定的基本义务。设备公司以我出庭作证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为由拒付补偿金,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解释,是变相打击报复证人行为。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丰台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