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协助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工作是复杂浩繁的,除必须做好前面所著文说明的工作外,还会要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联系的单位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不仅人民银行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政府其他部门,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有联系、制约的单位,均应按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尽协助义务。
人民法院在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当将该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一并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