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股权 官司找上门
漫画/苏连娇
编者按
原以为自己能花120万元的低价买到一家酒店的经营权,没想到酒店的卖家只是酒店的其中一个股东,根本没有权利独自转让酒店。
“真后悔自己当时贪便宜啊,如今120万元打了水漂,还惹了几场官司!”——近日,因为买酒店引发诉讼的生意人陈从军,在电话里这样向记者感慨。他希望更多的人能从他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切莫因为贪便宜,而忽略了股权转让中的重重陷阱。
酒店所在大厦早被卖家抵押,受让人遭另一股东起诉
源起路边小广告
酒店经营权 120万元可得
陈从军的倒霉经历源自报纸上一则“低价转让酒店”的小广告。
“虎门某营业中酒店低价转让,有意者请联系******”2004年初,生意人陈从军无意间在一份报纸的角落看到了一则酒店转让的小广告。精明的陈从军嗅到了其中的机会,随即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
接电话的是在虎门做生意的台商利伟国。经过初步商谈后,陈从军来到了位于虎门太平广场花园7、8楼的百*酒店进行考察。考察的情况让陈从军非常满意:这是一家正在营业的商务酒店,地处虎门旺地,装修豪华,设施齐备,有客房、咖啡厅和办公室。据陈从军说,当时利伟国称自己急需一笔周转资金,因此想把这家酒店转手出去,转让费120万元,包括酒店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执照。
“这个价格让我非常心动,当时想,这个酒店光是装修也差不多值这么多钱,何况这家酒店的生意还不错。”陈从军说。2004年5月21日,陈从军与利伟国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将转让费如数付给了利伟国,利伟国也出具了相关收据,并约定时间办理酒店过户手续。
“对于如此便宜的交易,你当时有没有起疑心?”
面对记者的疑问,陈从军告诉记者,当时是有过怀疑,怕其中有诈,但是利伟国出示的房地产权证明显示,这酒店所在的整栋大厦其产权都属于利伟国,现在他转让的只是酒店经营权,如果我买下经营权,以后还是要每月给他交租金,“有什么问题,他大概也是逃不掉的。何况,我付了转让费后,双方都立下字据。”
屋漏偏逢连夜雨
卖家变“走鬼” 酒店被查封
天下果然没有白吃的午餐。就在陈从军不断催促利伟国与他办过户手续的时候,另一位叫陈家成的酒店股东找上门来了。陈从军想找到原来的卖家问问到底怎么回事时,对方却又跑路了!
陈家成直截了当地告诉陈从军:“我也是这家酒店的股东,占有15%的股权,利伟国占有85%的股权。他没有权利自作主张将酒店转让给你的!”
而倒霉的是,刚付清120万元转让款的陈从军说,虽然已经接手了酒店的生意,但是由于利伟国没有按约办理过户手续,这让他心里有些不安,找上门来的陈家成更是让他顿感事情不妙。“我第一反应是去找陈家成问个明白,到底该如何处理。”陈从军说。
可是没想到,陈家成却告诉陈从军,“你现在找不到利伟国了,他逃债了。”
果然,不仅陈从军再也找不到利伟国,就连酒店所在的大厦也随即被法院查封了。“因为大厦的产权都是利伟国的,他早已将房子抵押,现在他逃债,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大厦,然后整体拍卖了。”陈从军后来的代理律师说。
2006年,陈家成将陈从军告上了法庭。
剑拔弩张庭上见
第二股东上告索还酒店没商量
“明明是利伟国骗了我,说自己是酒店的全权所有人。我现在白白花了120万元,却拿不到酒店,我也是受害人。”面对陈家成的起诉,陈从军感到十分冤枉。
原告陈家成称,酒店原是自己与利伟国的共同财产,在工商局登记为陈家成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陈家成占15%的股份,利伟国占85%的股份。
2003年酒店开业后,陈家成将自己的股份承包给由利伟国任法人代表的伟国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伟国公司)。承包期间,伟国公司每月支付给陈家成3万元承包费。双方同时约定,未经过陈家成的许可,伟国公司无权转让或者变卖酒店财产。而且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伟国公司将财产变卖,其低价也不得低于500万元,变卖所得由双方股权分配。
据此,陈家成向法院提出,要求陈从军将百×酒店作价120万元返还给陈家成。不仅如此,陈家成本来每月可以至少从酒店获得3万元的净收入,现在由于陈从军与利伟国“恶意串通”,私下买卖,让陈家成的这笔收入成了泡影。因此,陈家成还要求陈从军赔偿损失63万元。
官司一打三年原告被告“双输”
贪小便宜吃大亏
陈从军、陈家成二人从此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之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于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家成要求陈从军返还酒店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陈从军在酒店转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审查酒店的营业执照来确定酒店的所有权人,但是他并没有这么做,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因此应依法将所受让的财产归还给原所有人。不过,陈从军在受让过程中并无“恶意”,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
但是由于酒店所在大厦已被整体拍卖,而陈从军对酒店变卖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向陈家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利伟国作为无权处分人,非法将陈家成的财产进行非法转让,对陈家成构成侵权,陈家成由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利伟国赔偿。
“官司打到最后,我们双方都是‘输家’,说到底我们都是受了利伟国的骗。而我的遭遇,也是因为自己贪图便宜,疏忽大意引起的。”陈从军悔恨地说,“吃这种亏,是我做生意的一个‘污点’。”
法官评案
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双方当事人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使财产蒙受了损失,对很多人都是个教训。”本案一审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邹国雄法官认为,本案表面上是台商利伟国私自处分他们财产,导致陈家成和受让人陈从军财产损失,实际上是利伟国逃废债务,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百×商务酒店名义上是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合伙企业。因此,对于酒店的财产,应认定为合伙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二、第三人在受让财产中,应查明所受让财产的所有人,不能轻易听信对方的一己承诺或者保证。本案中,陈从军正是相信了利伟国的单方承诺,使其在受让酒店时,未审查酒店的权属人,违反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在法律上不构成善意取得。陈从军支付的120万元,可以说是鸡飞蛋打。
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应经常管理,不闻不问只坐收承包费,合伙财产可能被侵害。本案中,利伟国利用了陈家成仅收承包费而合伙财产任由其支配与管理的漏洞,将两人的合伙财产私自处分,最终造成了陈家成无法追回的损失。
四、商事交易中应提防:转让方转让的财产,是否按市价转让,如果支付的对价显著低于市价,则应对转让的财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已成为被执行的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