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泄露了我的商业秘密 作者: 李亚坤 通讯员:王创辉 陈娟娟 制图 王尧
“如果我的商业秘密没有被泄露,中国又多了一个亿万富翁。”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周某某的语气中有颇多无奈。
在公司的陈列室里,各种玩具产品逾百件,全是公司自主开发的。研发部的5名工程师正在以每月至少10件新产品的速度,不断开发新产品。
但是有时候他觉得泄气,“开发的速度不如泄露的速度。”因为商业秘密被侵权,他最近将一名离职的员工和一家对手公司告上法庭。
像周某某这样遭遇过商业秘密泄露的企业家越来越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最近发布的一份调研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指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06年收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仅1件,而2009年已经过去的7个月里,案件已经是14件。增长势头迅猛。
“随着东莞企业转型,越来越多代工企业,开始转内销,有了更多的商业秘密,但是一些企业的保密意识仍然停留在代工阶段。”为多家企业做法律顾问的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清才说。
小作坊没有商业秘密
周某某的故事就像一个老套的励志故事。一个打工仔通过奋斗成为了富翁。
他的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9000多平方米的厂房, 600多个工人,像蚂蚁一样,密密麻麻,在生产线上爬行。
周某某今年40岁。他的家在江西井冈山脚下。1993年他毕业出来,到广州一家玩具厂打工。2004年时,他已经是惠州一家大型玩具企业的高管,月薪2万。就在这一年,公司裁员,工资最高的高管成了第一目标。
随后,周某某在东莞石排开了家小玩具加工厂,几十人,接一些大公司做不完的订单。
抬头看一看你的桌面上那个“底座是苹果形状的,摆动着塑料叶子和花朵,往外喷洒水汽”的加湿器。十有八九是他的公司生产的。
这个产品的最早期,还没有加湿器功能,仅仅是一个太阳能驱动的,叶子和花朵能摆动的小饰物。他最近拿到了这款产品的外观专利。
发明这个饰品的灵感,来源于日本一个同类型的产品。那是日本一家知名玩具公司生产的,它只有两片叶子,很早就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并没有出现销售火爆的局面。
2006年他灵机一动,在叶子中间加上了一朵花,开始在自己的仅有几十个人的小工厂里面生产。这个时候,商机还没有出现,他只是在工厂里偶尔生产,大部分时间,他的工厂在给美国一些知名玩具企业代工。
那时候他对自创品牌和创新技术不感兴趣。当然也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我们做代工的,同行基本都是共用一些资料的。”周某某说。和很多同行一样,他老老实实接订单,按照订单要求,像一只小蜜蜂一样,勤勤恳恳地生产。
而在2007年年末的一天,他站在广州街头,注意到了太阳能苹果花,就是他改造的那款产品,他的公司正在小批量生产,但是却出现在了很多商店的橱窗。
“我只卖给一个客户,却有这么多商店在卖,市场一定很大。”他推断。他只是回家到阿里巴巴网上去注册了一个账户,发布这个产品的一些信息,咨询电话接踵而至。
内销遭遇商业秘密外泄
太阳能苹果花的生产,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成功。2008年春节一过,他全力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他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做代工,太阳能苹果花的订单,已经让工厂忙不过来了。
他不停扩张,从两条生产线扩张到现在的9条,从几十人到现在的600人,从几百平方米的厂房到如今的9000多平方米。从给别人代工,到让别的厂来给他代工。
经销商带着现金,排着队提货,产品利润也很高。“一天做一万个,利润最高时有10块钱。”
2008年市政府正在喊着升级转型。不过,对周某某来说,几乎是顺其自然的,他尝到了内销的甜头。这一年10月份,他正式组建了一支小型的研发队伍,有5个工程师,来开发新产品,走上了自主创新的路子。
不过,转型的阵痛随后才开始体现出来。
看起来,公司顺风顺水:和供货商建立了稳固的联系,大批量的进货,让他的成本较低;和经销商也建立了稳定的联系,由经销商来负责一个区域的销售,销售渠道畅通;相关的技术问题也掌握纯熟。
周某某知道这些都是他独有的信息。但是他还没想到,有人正在觊觎这些信息,虎视眈眈。
不好的消息在2008年年底时候,常常出现在他的耳朵里,“有经销商跟我说,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也联系了他们,并且这些企业似乎对我的企业情况很熟,报价经常都比我们低一点。是不是有‘内鬼’?”
内鬼?周某某不相信。公司客户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的成本,以及和客户进行沟通,这些重要的事由公司一名员工陈某掌握。
周某某信赖这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是2007年到工厂的,当时只是一个普通的跟单员。周某某被他的勤奋与机敏打动,委以重任,2007年年底就把他的月工资从2000元涨到4000元。
“他2008年年底说要回家结婚,我给他包了个5000元的红包。”周某某说,他把陈某当成家里人一样信赖,没有想过,有一天商业秘密会被泄露出去。周某某后来自省,认为这种对商业秘密的忽视,确实是从代工企业转为做品牌企业的不成熟。
调研报告也指出,“很多企业运作模式陈旧,人事管理机制混乱,将核心信息交由一两个员工掌握,且缺乏对这些员工的制约机制,导致携技术‘叛逃’的现象层出不穷。”
公司产品被人轻易克隆
2009年3月8日,周某某把公司搬进了石排水贝工业区宽敞的厂房。
这时,他已经被卷入一场价格战。这当然也与同类型企业纷纷上马有关。但他发现有些时候,他刚刚给某个客户报价,很快对方说,有人出更低的价,而他也马上降价,他的价格一降,对手似乎马上也知道了,又主动降价。
“利润从10块,降低到5毛、2毛。”他说。利润的急剧下跌,让周某某开始相信,确实有人走漏了公司的客户以及成本方面的信息。陈某就在2009年3月离职。周某某听说他回到四川,进行太阳能苹果花的销售。而销售的产品来自石排的另一家玩具厂。他说,更让他生气的是,那家工厂连打在产品上的logo都一样,只是商标有一字之差。“这是赤裸裸的抄袭。”他说,咨询了律师之后才知道,这涉及到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他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把那家工厂和陈某告上了法庭。
“已经定了,11月26日在中院开庭。”律师陈清才说。不过,陈清才并不感到乐观,“告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很难拿到证据。”
调研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三年来,中院受理的所有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业秘密或侵权事实而败诉的有10宗,占所有败诉案件的83.33%。“很多企业甚至搞不清楚什么是商业秘密。”中院民三庭一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吃一堑长一智。现在,周某某的公司有人负责经销商的联系,有人负责供应商的联系。公司管理层全部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周某某仍在怀念已经过去的好时光,“现在利润2毛钱,5毛钱。如果还是当初那个利润,我已经是亿万富翁了。”
某某电子公司的工人们在生产线上生产苹果花,公司负责人怀疑有人泄露了公司关于苹果花的商业秘密。
遭遇商业秘密纠纷搜集证据很关键
中院为何选在现在发布调研报告?商业秘密权利人面对败诉率高的局面,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昨日,中院民三庭负责人孙立凡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东莞时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为何会迅猛增长?
孙立凡:一方面和大环境有关,金融危机带来的大范围的人员波动;另一方面也和东莞企业权利意识逐步提高有关,几年前可能很少有企业知道“商业秘密”,在员工“偷走”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客户信息后也只能倒霉认栽,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懂得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此外,现今信息、技术在企业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业秘密往往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灵魂因素。
东莞时报:您对东莞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什么建议?
孙立凡:企业应该加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人事管理,尤其是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竞业禁止协议,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果纠纷还是发生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举证相对比较困难,所以如果准备打官司,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按照法律要求收集证据。
东莞时报:按照法律要求举证很关键,那么原告具体要准备些什么证据呢?
孙立凡: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需要对如下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权利事实,即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二是侵权事实,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首先谈权利事实。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名称、具体内容、范围进行释明,如果不能陈述其具体内容,法院不能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他的客户信息,是哪些客户?客户的什么信息,电话,地址,还是邮箱?这些都要拿出证据来,证据可以是你们和客户的来往资料,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的规范文件,你不能只凭一句“客户信息”就要求法院保护。
在这个基础上,原告要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对商业秘密权进行论证。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分别是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在诉讼前就已经在利用案涉技术进行生产或销售,原告可以据此证明技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
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恰当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证据可以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提出的保密要求、或是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规定的保密制度、签订的保密约定等等。
所以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两项属于积极事实,比较容易举证。原告可以通过提供技术转化的具体工程案例证明案涉技术能带来经济利益,通过提供保密协议、保密规定等证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东莞时报:那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一点该如何举证呢?
孙立凡: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点属于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往往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被告要举反证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是众所周之的。
东莞时报:在收集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时,又该注意什么?
孙立凡:由于商业秘密特有的秘密性属性,侵权行为也大多处于不公开的隐秘状态。如果严格要求企业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以违法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导致原告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为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接触加相似”这一推定原则认定侵权事实。
也就是说,原告只要证明,第一,案涉侵权技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第二,被告实际接触过或者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
原告只要能证明这些,举证的责任就基本尽到了。此时举证的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要证明案涉侵权技术具有合法来源。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将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东莞时报:除此之外,企业遭遇商业秘密纠纷时,还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孙立凡:可以对特定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方法寻求保护。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待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明朗后,再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 来源:东莞时报